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7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155号由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土伙农副产品专卖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店中的一箱香蕉盗走。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临港大道79号附24号由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佳琴扬新能源汽车服务门市内,趁无人之机,将门市内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次日,熊某某再次回到该门市,又将一辆价值人民币2246元的雅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2020年6月10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渝湖路67号附6号由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湘源火锅店内,趁王某某不备,先进入并藏匿于店内。待王某某离开之后,将店内一瓶价值268元的百年泸州老窖、几瓶红牛以及鸭肠、毛肚等食材食用。

2020年6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渝湖路133号由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舰之王超市内,趁店员熟睡之机,将店内4条玉溪香烟(软包)、2条天子香烟(软包)、1条天子香烟(小天子)、2条云烟香烟(软包珍品)、1条云烟香烟(苁蓉)、24盒天子香烟(重庆红)、3盒中华香烟(硬包)、1条龙凤呈祥香烟(遇见)、1条娇子香烟(格调细支)盗走。经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278.54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涉案部分香蕉已由被害人自行找回,涉案的2条云烟香烟(软包珍品)、1条娇子香烟(格调细支)、9盒云烟香烟(苁蓉)、24盒天子香烟(重庆红)、3条玉溪香烟(软包)、2条天子香烟(软包)、1条天子香烟(小天子)、9盒龙凤呈祥香烟(遇见)、3盒中华香烟(硬包)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进货单、营业执照、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刘  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