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熊某某长期经营煤炭买卖,杜某某(另案处理)是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以下简称鹏程煤矿)负责装载煤炭的铲车司机。2018年4月初,熊某某与杜某某共谋安装电子遥控器设备在鹏程煤矿的电子磅秤上,当装载煤炭的车辆过磅称重时,通过控制电子磅秤的显示数值使磅秤显示数值低于实际数值来盗窃鹏程煤矿的煤炭。熊某某和杜某某将电子遥控设备安装好后,从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熊某某通过遥控改变磅秤显示数值,盗得的煤炭价值共计338676.105元。
二、被告人熊某某负责运输大方县普底乡鹏程煤矿的煤炭到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2018年9月份,熊某某联系到黔西县龙鼎贸易有限公司转煤厂的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遂安排其雇佣的司机史某某在运输电粉煤的过程中联系赵某某将部分电粉煤掉换成煤矸石或煤荒,以此方式盗得的煤炭价值共计531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抓获经过等;2.证人孔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43988.7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陈渭霖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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