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8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区**镇**街**号欲与被害人雷某某性交易,遭拒绝后尾随雷某某步行至**街**路路口,后趁雷某某离开之际返回西林街250号,以溜门方式进入201室雷某某住处,窃得雷某某放在桌子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6元)。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放于本区朱泾镇西林街250号201室家中桌子上的手机被盗的事实。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雷某某在手机被盗后向其求助及被告人在案发时间段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情况。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证实被告人熊某某至其处解锁涉案手机的情况。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区朱泾镇西林街250号201室系被害人雷某某租赁的住处。
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公安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案发时间段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现场附近活动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附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熊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手机后发还给被害人。
8.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格。
9.被告人熊某某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熊某某涉案期间及目前未见明显精神异常、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11.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熊某某的到案经过。
12.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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