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在本区芒宽乡实施盗窃,价值达人民币4828元(以下币种同)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区芒宽乡空广村田头寨1组,采取翻墙手法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将卧室内床头柜内的现金207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现赃款已挥霍;
2、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区芒宽乡芒宽街子赵某某家的小卖铺内,趁赵某某离开时,将小卖铺内放钱的小桶中的现金700多元盗窃后逃离现场。账款已被其挥霍;
3、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本区芒宽乡空广村田头寨1组,采取翻窗方法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将卧室床上一条黑色裤子口袋内现金150元,以及梳妆台内一个价值1908元的足金坠子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被盗现金138元及坠子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9日22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隆阳区**乡**村**组熊某某家院场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左侧裤袋内查获现金138元和足金吊坠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吊坠一个,现金138元;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8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该系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熊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 尹子团
助理检察员 丁 川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