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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镇**村委**村,现住蒙自市**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2日0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行至蒙自市**路**KTV对面樱桃酒吧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酒醉,将王某某放在脚边的一部白色苹果XR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40元。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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