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现住文山市**镇**村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云HW****)到八寨浪桥赶集。12时许,其在返回家中途经八寨镇老马店村委会新寨下村民小组时,将岳某某挂在二楼雨棚上的两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经鉴定,被盗画眉鸟及鸟笼价值1800元人民币。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画眉鸟及鸟笼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熊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2020年831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8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7页,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