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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74号 

  被告人熊林建,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花园****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林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熊林建驾驶赣A*****汽车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卫东花园三期小区内,下车换上黑色带帽长袖卫衣,戴上口罩和手套,手持手电筒,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闵某某停放于**区**栋楼下的赣M*****汽车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窃得两条利群云端香烟;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区**栋楼下的赣M*****汽车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窃得财物;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区**栋楼下的赣A*****汽车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窃得一条普通硬中华香烟和八包普通硬中华香烟;将被害人艾某某停放于**区**栋楼下的赣A*****汽车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未窃得财物;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于**区**栋楼下的赣A*****汽车车窗玻璃砸破,从车内窃得一包中国红香烟(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元)。而后,熊林建以人民币2310元的价格将上述被盗物品出售给单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东湖区**路的**百货商行。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熊林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人民币3500元。上述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黑色卫衣、手电筒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领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艾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熊林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林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林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熊林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林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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