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郎溪县**镇**路**号,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区**镇**村**号。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5月24日在路过郎溪县**镇**小区**栋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时,将晾晒的三条女内裤、一套黑色蕾丝内裤和一条女童裤盗走。
2020年5月24日被害人报案后,熊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6个月管制,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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