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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30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2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19年1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东三巷大都雅苑小区人行道上,使用弹弓、钢珠打碎多辆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由此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车里的人民币100元。

2、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大道恒大御景湾小区门口的马路上,使用弹弓、钢珠打碎多辆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由此盗窃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车里的人民币50元。

3、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德润中学的马路上,使用弹弓、钢珠打碎多辆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由此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车里的人民币1000元及被害人梁某某放在车里的1台华为牌手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现被盗现金及手机均已由公安机关扣缴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新屯村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车窗的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喆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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