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7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4月26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镇**村**街**组覃某丙的家里,盗走一台美的洗衣机、5.8斤莓茶、约30斤板栗。后熊某某将该洗衣机、莓茶、板栗予以售卖。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莓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0元。
2、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乡**村**组覃某丁的家里,盗走10斤湿霉茶和7个筛子。后熊某某将该湿莓茶予以售卖。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湿莓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3、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镇瞿家堡村的村部大厅墙上,盗走一台TCL电视机。后熊某某将该电视机予以售卖。
4、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熊延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乡**村**组杨琴家的猪栏里,盗走14只鸡。后熊某某将该14只鸡予以售卖。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4只鸡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50元。
5、2019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樊某某监管的太平村至砂坝的县级公路X042项目工地上,盗走1卷铝芯线、1卷铜芯线、5块钢板。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铝芯线、铜芯线和钢板市场价格分别认定为人民币988元、65元、285元。熊某某于次日9时许逃离作案现场至**镇鱼潭电站附近的公路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铝芯线、铜芯线、钢板已发还被害人樊某某。
6、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永定区**组小河坎三岔路口处,使用扳手撬开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后八轮大货车的电瓶盖子,准备盗窃电瓶时即被发现,随后被吕某某抓获。
7、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居委会7组的覃某乙家中,利用梯子爬上门厅阳台,盗走约70斤重的12块腊肉和12根香肠。后熊某某将大部分腊肉和香肠售卖给覃某甲。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腊肉和香肠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847元。被盗5块腊肉及570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覃某乙。
8、2020年3月20日晚凌晨,被告人熊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符某某的先龙物流公司里,盗走10个绿色天能牌电池。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0个电池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被盗10个电瓶已发还被害人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不予收押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病历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覃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丙、覃某丁、覃某某8人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第六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有被动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6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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