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亭山桥村的高架桥施工工地内,窃得该工地的螺纹钢废料630余斤,后以630元将该批螺纹钢废料卖给赵某某。
2.2020年6月初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亭山桥村的高架桥施工工地内,窃得该工地的螺纹钢废料600余斤,后以600元将该批螺纹钢废料卖给赵某某。
3. 2020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亭山桥村的高架桥施工工地内,窃得该工地的螺纹钢废料385余斤,后以385元将该批螺纹钢废料卖给赵某某。
4.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亭山桥村的高架桥施工工地内,窃得该工地的螺纹钢废料270余斤,后以270元将该批螺纹钢废料卖给赵某某。
5.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浙江大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亭山桥村的高架桥施工工地内,窃得该工地的螺纹钢废料30余斤。后于当日至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越东路智慧快速路一期工程位于中兴大道西湖头附近的高架桥施工工地内,窃得该工地的槽钢废料230余斤。后被告人熊某某以260元将该批螺纹钢废料和槽钢废料卖给赵某某。
经价格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盗窃的螺纹钢废料及槽钢废料价值共计228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熊某某的地点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人员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希
检察官助理 于宝安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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