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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788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0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拿到了**栋**楼的寝室钥匙准备前往实施盗窃,在途径5楼时其发现523寝室大门敞开,当日下午熊某某先后3次潜入523宿舍,第一次进入盗走了523宿舍进门右手边第一张床位的衣柜旁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组装机);第二次进入盗走了523宿舍进门右手边第一张床位桌上的一台微星牌MSI型显电脑示器、一副雷蛇牌耳机以及衣柜旁边的一台弘基牌笔记本电脑;第三次进入盗走了523宿舍进门右手边第一张床位桌上的一个罗技牌鼠标和一个 DVA系列鼠标垫。在盗得财物后熊某某将钥匙放回原处并将盗得财物放在自己所住的宿舍4栋309室,并于当日晚上骑着电动车将台式电脑主机(组装机)和微星牌MSI型显电脑示器带回家中。 

2、2020年8月23日晚,被告人熊某某趁无人在校之际,用钥匙偷偷打开6楼的4、5间寝室并潜入寝室内实施盗窃。熊某某在3栋6楼605室盗走了一台台式主机(组装机);在六楼其他几间寝室盗走一台联想牌小新潮型笔记本电脑、主板、电脑显卡、电脑数位板等财物。在盗得财物后熊某某将盗得财物放置于自己寝室,并连同上次盗得财物一起带回家中。

被告人熊某某在盗得财物后将盗得的组装机的零部件、笔记本电脑以及耳机等部分物品分别在闲鱼APP和南昌市新大地电脑城一商户出售,共计非法获利7900余元。剩余的部分盗得财物熊某某放置在奶奶家中,其中部分赃物已被依法提取并扣押,还有部分赃物现已丢失。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580元。

2020年9月9日,民警在某学院学工处办公室抓获熊畅。案发后,熊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4500元给曾某某,7000元给付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熊某某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估价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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