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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务农。2014年9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翻墙进入**饭店,在望都县**乡**饭店内砸坏一台电脑,盗窃几十元现金、一盒硬中华及一辆福田牌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1310元),后驾驶在**饭店内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至望都县**加油站,趁店员不备盗窃一部vivoX27手机(鉴定价值:2295元)。后又驾驶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至河北省保定市**区**镇,在电动三轮车没电后将其藏匿在了一栋毛坯房内,并将毛坯房内停放的一辆五菱牌红色面包车,车牌照:冀F*****盗走(鉴定价值:6233元)。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盗窃的五菱牌红色面包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后,车辆发生故障随机将其丢弃。之后又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内盗窃一辆白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照:冀FS****(鉴定价值:11441元),将其开至石家庄晋州市拟将盗窃的货车出售,在出售不出去后将其藏匿在一处空地上,后被侦查人员发现。之后被告人熊某某将盗窃来的vivoX27手机和自己的手机出售,共得款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20年2月13

附: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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