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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15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仡佬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熊某某伙同梁某某、黄某某(均另案不起诉)合谋盗窃田间电缆线,三人携带编织袋、斜口钳等工具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医南侧田地,用斜口钳剪断并盗取温州**建设有限公司铺设的用于电力施工的电缆软线106米(价值人民币2854元)和回流电缆3.37米(价值人民币404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案发后,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0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及同案犯梁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宪平

检察官助理:胡博

2020年7月15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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