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趁住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巷**号**房宿舍的同事被害人唐某某睡觉之机,将唐某某放在床上的现金人民币3040元以及衣服一件盗走。赃物衣服一件被缴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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