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住天门市**办事处**路**旁。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7年10月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8年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3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梅某某(已判决)、毛某某(已判决)、伍某某(已判决)先后在本市民政局、鸿渐路等地盗窃作案两起,窃得二轮电动车三辆、二轮摩托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五辆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828元。
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受梅某某、毛某某电话邀约到达本市民政局。梅某某、毛某某将停放在民政局停车棚内的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马某某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林某某的一辆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车、向某某的一辆嘉鹏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由被告人熊某某、梅某某、毛某某、伍某某分别将上述车辆骑走。经鉴定,上述四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478元。
2、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梅某某行至本市**路**商务宾馆门前将被害人姜某某的一辆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50元。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伍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向某某、林某某、姜某某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军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路**旁,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