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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公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应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邀约来到黄州区涵辉路,熊某某、刘某某、无名氏三人边闲逛边寻找目标,三人到黄州区涵辉路一家废品收购店门前时,刘某某和无名氏在一旁望风,熊某某将该店店门撞开后发现店内有狗,店内还响起了警报声,三人害怕便逃离现场。次日2时许,熊某某三人返回该废品收购店,三人发现先前被他们撞开的店门未关,确定店内无人,将店内废旧铜芯线、一袋剥好的废品铜线和17卷新购的2.5单芯铜电线盗走。

经黄州区物价局物价认证中心对以上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43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截取监控录像照片、小手电筒照片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票、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5.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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