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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12月21日、2012年9月26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2019年1月10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步行到澧县**镇**村**组,通过“踩点”观察确定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无人后,翻墙入院,用身体撞开房屋后门入室,在卧室房间的衣柜上方木箱内盗得现金600余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监控视频及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皮摩岭

检察官助理:章叶云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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