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54岁,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组,住道县**学校**房,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8月15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6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以推门入户的方式来到道县东门街道乌家山社区2组受害人胡某某其父母居住的房屋里盗得电视机、风扇、VCD、被子等物品,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0元。
2020年11月18日,道县公安局民警在熊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熊某某抓获归案。电视机、VCD等物品已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一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入户盗窃电视机等物品价值13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