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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街道办**包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吊车和货车在水城县**乡小城镇内,将属于水城县供电所的两颗电线杆盗走。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水价认字(2019)3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盗取的两颗电线杆价值人民币5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将涉案物品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决定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飞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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