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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户籍所在地麻城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至9月5日被寄押于湖北省麻城市看守所,同年9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郑某俊、廖某林(均已起诉),流窜到章贡区水南镇九曲河路K13地块返迁房工地地下室盗得6蛇皮袋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20655元。

2.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郑某俊、廖某林(均已起诉),流窜到章贡区赣南大道与京九路交并汇处赣州巨亿城工地地下室盗得12蛇皮袋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21000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木子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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