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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小区外莲池路繁花之城“乡村基”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雷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盗走。随后熊某某将该车辆藏匿在南岸区时代都会A09小区车库内,并欲将该车零部件卸载自用后将车卖掉。为防止被发现,熊某某将上述车辆的号牌和后备箱卸载后丢弃。

同年2月14日,民警从南岸区时代都会A09小区车库查获了熊某某盗窃的上述两轮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杨某某。

同年4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视频观看笔录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8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刘 倩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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