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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浏阳市**村**组**号,住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丰辉,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在湖南省东安县**镇**广场**栋**室。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路**号,住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期**栋**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4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9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非法牟利,将从名为“平民解析”的非法平台上获取的被害单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拥有版权的盗版视频资源,加载至自己开设的“pipigui.com”、“pipigui.tv”以及“m.zhudaye.com”等网站上向公众传播,供他人浏览点击播放,并以在网页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取巨额广告费。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ong4”)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4133205次。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开设“www.diecuo.net”等网站,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mmz8”)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1222228次。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开设“www.ddyst.com”和“www.ggfuli.com”等网站,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yongcong”)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92094次。

2019年9月11日,民警分别在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住处将该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从2018年至2019年初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从“平明解析”网站购买正版视频网站视频的解析,各自使用“平民解析”账号“ong4”、“mmz8”、“yongcong”获取各大网站盗版视频资源,将其加载至自己开设的视频网站,并以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

2.被害单位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证实被害单位对于被盗链的视频有著作权,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均未获得涉案影视资源的授权许可。

4.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三名被告人涉案网站通过“平民解析”网站破解盗链正版视频的点击数量。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处扣押涉案赃物情况。

6.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片源并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影、电视等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片源并在自己开设的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影、电视等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之刑罚,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之刑罚,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畅

检察官助理:陈枫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期**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90731****。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发生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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