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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等人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1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彭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郏某某(已判决)、彭某乙(已判决)与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熊某某预谋后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猪场实施盗窃。由郏某某使用氧割等工具将猪棚围栏割断,然后由彭某乙、彭某甲、张某某、熊某某将割断的围栏搬上三轮车,共盗窃围栏485斤,并将所盗围栏以2328元人民卖给罗某某经营的废品站。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熊某某各分得5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4日22时许,郏某某、彭某乙与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熊某某再次到光明街道**猪场盗窃围栏969斤,同样将所盗围栏以4650元人民币卖给罗某某经营的废品站。被告人张某某分得700元人民币,被告人彭某甲分得770元人民币,被告人熊某某分得800元人民币。

经鉴定:所盗围栏总价值为7191.12元人民币。

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20年4月14日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彭某甲于2020年4月4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张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彭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彭某甲、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均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甲152********、张某某187********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笔录复印件各3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缴获的围栏已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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