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单位云南***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省**市**区**街道环城东路(**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大学文化,云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生活区麒麟东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单位云南***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高原体育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被告人熊某某系被告单位云南***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原体育旅游度假区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区**乡***风景区及外围的农用地用于建设迎宾大道绿化区域、公厕、游客中心外围停车场、内大门两侧绿化区域、牡丹园、房车露营地房车营位、国防科普教育基地绿化区域、内环道路两侧绿化区域、外环道路两侧绿化区域、山顶水池、休息亭及堆放弃土。经云南曲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法使用林地270.2685亩(其中公益林地265.3245亩,一般商品林地4.944亩),非法使用保护区非林地0.63亩;已毁坏森林活立木蓄积255.1立方米,已恢复植被238.138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70.898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熊某某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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