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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等3人盗窃罪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出租房,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小区**栋**室,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年9月1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童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童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童某乙一起商量利用封建迷信方式行骗中老年妇女钱财事宜,三人进行了分工,即童某甲负责开车和调包,熊某某负责扮大师并诱骗被害人拿出钱财,童某乙负责望风、跟踪被害人。2020年6月22日早上,被告人童某甲驾驶一辆金色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粤A1****)搭载熊某某、童某乙从韶关市区出发到达乐昌市区,10许在乐城某某路段童某甲发现被害人蓝某某,熊某某便下车与其搭讪,以封建迷信的方式诓骗蓝某某,将蓝某某骗上车后熊某某扮演“大师”要求其交出钱财做法事趋吉避凶,蓝某某信以为真遂从家中拿存折到乐昌市工商银行支取20万元人民币现金,期间童某乙负责望风盯梢。蓝某某取到钱后用塑料手提袋装好返回到童某甲的本田牌小轿车内将装有现金的塑料手提袋交给童某甲,熊某某则以给蓝某某做法事方式转移其注意力,童某甲趁机将现金用报纸包起来放在一边,用纸巾、矿泉水瓶将现金调包后将塑料手提袋还给蓝某某,童某甲等人以调包的方式盗取蓝某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盗窃得手后,在接载童某乙上车前,童某甲、熊某某二人商量对童某乙谎称只盗取4万元,将其中16万元由其二人平分,童某甲、熊某某各分得8万元。在返回韶关市区途中,童某甲、熊某某再与童某乙均分4万元,其中童某甲分得1.8万元(含车的费用8000元),熊某某分得1万元,童某乙分得1.2万元(含伙食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童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童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采用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童某乙系共同犯罪,童某甲、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童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三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童某甲、熊某某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童某乙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散件15张(含鉴定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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