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共党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区**道**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1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0月23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61981********,汉族,中专毕业,住湖北省钟祥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1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2月26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本科毕业,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0月26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0月26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本科毕业,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0月26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86********,汉族,大专毕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区**居委会**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9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10月26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陈某甲、渠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凌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9日两次退回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宝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深圳市**公司注册成立。2016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聘用被告人渠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凌某某组织研发未来棋牌类、H5类赌博游戏,聘用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唐某某、邹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未来棋牌类、H5类赌博游戏推广,招募代理,由代理及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发展成员、建立微信群,出售虚拟房卡(钻石),通过代理的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利用公司研发的游戏进行赌博。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刘某甲、渠某某、凌某某、陈某甲明知本公司提供的游戏软件被他人用于赌博,仍积极为游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游戏传播。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在陕西省推广深圳市**公司的“未来棋牌类游戏”,发展贾某某、王某丙、刘某乙为游戏代理,贾某某、王某丙、刘某乙建立微信赌博群,从深圳市**公司购买虚拟房卡(钻石),开设网络房间,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收取房间费获利。2017年8月至9月,王某甲指派王某乙、唐某某、邹某某去河南省信阳市发展市场,唐某某发展李某甲(另案处理)为信阳麻将代理,李某甲发展何某甲(已判决)为代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何某甲在灵宝市区利用手机微信建立“鸡毛飞上天”微信群,从深圳市**公司游戏软件平台购买虚拟房卡(钻石),开设网络房间,利用该公司“未来同城赛”游戏中的斗牛、炸金花方式组织田某某、王某丁等多人进行赌博,收取房间费和该公司的返利。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8年9月,深圳市**公司从销售虚拟房卡(钻石)中获利322,353,91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刘某甲、渠某某、凌某某、陈某甲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邹某某、唐某某、何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袁某某、尹某某、王某戊、何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丙、王某丙、贾某某、王某戌、沈某某、杜某某、李某丙、席某某、王某戊等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电子数据;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盘石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合伙成立了深圳市东华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甲为该公司负责人,陈某甲、王某乙、张某某为股东,招聘甘某某、曹某某、韦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研发、推广“陕西麻将来了”、H5、多米等赌博游戏,招募代理,销售网络虚拟房卡(钻石),让代理建立手机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经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东华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涉赌非法收入为176,57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田某某、王某丁、孔某某等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手机微信截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陈某甲、渠某某、刘某甲、陈某乙、凌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研发并推广赌博游戏,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刘某甲、渠某某、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刘某甲、渠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凌某某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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