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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112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号,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冼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曾于2013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冼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刘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冼某乙、冼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刘某某等多人与被告人冼某甲、冼某乙、“野仔”(不详,另案处理)等多人在宝安区石岩街道**酒吧喝酒,准备离开前,因被告人熊某甲看不惯“野仔”跟酒吧中的一名女服务员聊天,便上前与对方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矛盾升级,正准备打起来时被酒吧保安制止。后“野仔”纠集了冼某甲、冼某乙、“狗古”(不详)、“老鼠”(不详)等人,熊某甲带上刘某某并手机微信联系钟某某到场帮忙,后钟某某骑电动车带上黄某某和“小许”(不详)、“阿某某”(不详)到场帮忙打架,双方在宝安区石岩街道**路**红绿灯路口使用了碎酒瓶、木棍、烧烤用的小铁铲等工具进行打架、斗殴。其中被告人冼某甲使用小铁铲,被告人刘某某、钟某某持木棍,积极参与斗殴,被告人黄某某在斗殴中脸部受伤;被告人冼某甲在斗殴逃跑中被熊某甲等人抓住,冼某乙被黄某某等人抓住殴打受伤。不久,民警赶来制止,同时将在场的被告人熊某甲、刘某某、钟某某、冼某乙、冼某甲等人带回调查,当天上午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冼某乙、黄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本、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现场监控录像截图、钟某某和熊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情况说明、冼某乙前科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甲平、刘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冼某乙、冼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刘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冼某乙、冼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刘某某、钟某某、黄某某、冼某乙、冼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熊某甲)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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