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5107241978********,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道**楼**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4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获知“云集品”购物平台购物可以返利,发展下线有提成,后在网上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会员开始购物,因购物数额大和发展下线人数多,成为“云集品”绵阳市安州区、北川羌族自治县区域团队负责人,而后熊某某又发展冯某某等人成为下线,按公司规定下线会员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套装或消费一定金额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中,后以店铺主的身份入驻平台,公司根据店主消费、店铺销售额和发展的下级店铺级别和数量等条件,作为职务晋升和奖励报酬的依据。二人积极发展下线,以成立会员微信群、组织会员开会、讲解推荐等方式,积极、大量发展下线,其下线会员按照顺序形成等级。被告人熊某某,在整个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20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23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20445个,直推会员数有14个,奖金75138.43美元,提现14240美元。现已核实被告人熊某某下线孙某某等6层共计56人。
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强
2020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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