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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神器(东莞)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入职**神器(东莞)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后于同年9月担任该公司朱某某销售团队的财务,负责收取团队其他业务员的货款后汇总交给朱某某,再由朱上交公司。从9月开始,熊某某利用担任团队财务之便,将他人移交的公司货款侵占并用于网络赌博。至10月12日,朱某某要求熊某某上缴货款,熊承认侵占公司货款147916.2元用于赌博。后双方协商由熊某某在两年内还清,但因熊不能还款,遂于2020年1月4日报警,熊于该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熊某某的家属归还5万元给该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货款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20年4月2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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