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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05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熊某某在广州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番禺区**街**村**号**担任业务跟单员及业务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向公司客户收取货款后私自截留侵吞共计人民币119564元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自行离开公司并逃匿。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ATM机存款向公司收款账户退赃3万元。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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