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毕业,原任重庆**有限公司**主管,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重庆**有限公司**主管的职务便利条件,陆续从公司财务处报销食材款412859.7元,其代表公司与食材供应商武某某结算过程中将1150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南省**县其家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银行明细、结案报告等;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3、被害单位委托人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武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5、审计报告;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