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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3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长沙市百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任汝**大区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应聘于位于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南侧**花园**栋1号的被害单位长沙市**装饰有限公司郴州市**公司,任汝城大区经理,被公司安排负责监管汝城三江花苑、九龙国际、广场丽都等工地项目、工人工资代发及材料款代付等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先后从公司领走预付工人工资、材料款共计18.676万元,仅发放了10.25万元,将剩下的8.426万元予以侵吞用于个人消费,并于2018年2月私自离开公司后潜逃。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百联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领款明细、领款收条、施工合同、应聘表、工资明细、销售清单、收款收据、百联员工保密协议、刑事谅解书及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某、陶某某、李某某、范某甲、何某甲、王某某、欧某某、周某某、何某乙、范某乙、何某丙、朱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管理工地项目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湖南省湘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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