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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聚众斗殴、姚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熊某甲,绰号“某山”,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上高县****。2013年5月24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6月15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月10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1月19日因吸毒被上高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8月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2因寻衅滋事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上高县*镇*村*新屋*号附*号。2013年11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上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熊某甲、姚某甲及胡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姚某乙、聂某甲、胡某乙、朱某某、阳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上高县*镇为了逞强立威、扩大非法影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胡某甲为首要分子,袁某某、王某甲、姚某乙、被告人熊某甲为重要成员,聂某甲、胡某乙、朱某某、阳某某、毛某某、刘某某、被告人姚某甲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熊某甲、姚某甲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以下犯罪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

2017年5月29日下午,因袁某某(已判刑)与上高混“东门口”的任某某(已判刑)就袁某某损坏上高县*大酒店电视机等财物赔偿问题再次发生争吵并“约点子”打架,被告人熊某甲被袁某某纠集并伙同袁某某、王某甲、胡某乙、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胡某丙的交通处理违章店集合,后任某某纠集的20余人分乘5辆小车在*集镇驱车对袁某某驾驶的凯迪拉克小车进行砍砸,被告人熊某甲、王某甲、胡某乙、毛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见状也赶往现场与任某某一方发生持械互殴,最终被告人熊某甲、毛某某、王某甲被对方砍伤。事先调解过此事的被告人胡某甲(已判刑)在打架之前与任某某协商未果, 事后去医院看望并垫付三人的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同案犯袁某某、王某甲、胡某乙、朱某某、毛某某、刘某某、汪某某,证人任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10月6日晚,袁某某、王某甲、姚某乙(均已判刑)在上高县*镇*烧烤店吃夜宵时见张某某因琐事被胡某丁(已判刑)殴打,遂伙同聂某甲、陶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啤酒瓶、铁凳将胡某丁殴打致轻微伤,此后双方人员在*镇卫生院又发生争斗,胡某甲(已判刑)对胡某丁一方的胡某戊(已判刑)进行殴打。王某乙、胡某丁、熊某乙、胡某戊(均已判刑)等人认为自己一方被打,心生不满,便于10月7日凌晨,驾驶两辆小车携带凶器到*镇张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将玻璃店门砍坏,随后又到该镇幸福小区持刀对张某某家防盗门进行砍砸,并威胁、恐吓张某某家人。

2017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甲、姚某乙、阳某某、聂某甲、胡某乙、胡贤、陶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得知张某某家被王某乙等人砸门后,便驾驶四辆小车到上高县*镇*村熊某乙家、*镇*村胡某戊家、*集镇王某乙、杜某甲家进行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胡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姚某乙、阳某某、胡某乙、胡贤、聂某甲,证人舒某某、聂某乙、杜某乙、王某乙、熊某乙、胡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熊某甲还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以下违法行为:

1、2017年8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王某甲入住上高县*镇精品酒店607房间时,被告人熊某甲随意将房间的电视机砸坏。

2、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熊某甲伙同胡某甲、袁某某、朱凯芬、刘某某等人在上高县*酒吧消费时滋事,并损坏酒吧DJ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民警前来处警时趁乱逃离现场,袁某某驾车逃窜时将晏某某的小车撞烂。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姚某甲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晏亮敏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姚某甲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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