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住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熊某某以向被害人程某某出售熔喷布的名义让程某某向其转款,程某某等人先后向熊某某提供的户主为郭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转款2499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熊某某在没有供货和退款的情况下,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价值249900元人民币,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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