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乡**村**组**号,住址**,在钟山区无固定住处。因涉嫌诈骗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21时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开始至2020年6月28日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盘水市钟山区等地在抖音贷款广告评论区回复有贷款需求评论的人,称自己可以办理贷款或信用卡,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待需要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的人与之联系后,熊某某便谎称可以为对方办理贷款或者信用卡,并向被害人发送下载于网络上有关办理贷款或信用卡额度的图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需交纳手续费、包装费或刷银行流水为由让被害人通过支付、微信或云闪付扫码向其转账或发送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现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抖音联系到被害人王某甲,随后二人在QQ上聊天,熊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王某甲办理贷款,王某甲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支付宝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骗取王某甲500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抖音联系到被害人管某某,随后二人在QQ上聊天,熊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管某某办理信用卡,并称办理失败可全额退款,管某某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支付宝红包收款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骗取管某某1050元。
3、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抖音联系到被害人王某乙,随后二人在QQ上聊天,熊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王某乙办理贷款,并发送给王某乙一张额度19000元的截图,王某乙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支付宝和云闪付二维码收款以收取征信查询费、手续费的方式骗取王某乙1550元。
4、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QQ联系到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张某某办理50000元贷款,要求张某某发送个人资料,张某某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支付宝以收取包装费的方式骗取张某某3599元。
5、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抖音联系上被害人徐某某,随后二人在QQ上聊天,熊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徐某某办理贷款,徐某某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云闪付二维码收款和支付宝以收取手续费和刷银行流水的方式骗取徐某某1200元。
6、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QQ联系到被害人解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解某某办理10000元贷款,并让解某某发送身份证及银行卡等个人资料,解某某信以为真,后熊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以收取手续费和刷银行流水的方式骗取解某某1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张某某、管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报告;6、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支付宝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办贷款、信用卡的事实,以收取手续费、资料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92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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