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积分入户广州为由,在广州市花都区**道**号**大厦**座**房以“广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与刘某某签订《代理服务协议》,随后以收取服务费和办事需要花费为由索要钱财。2017年9月19日、2017年10月31日、2018年4月5日,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夫妇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三次支付给被告人熊某某73000元(人民币,下同)。后被告人熊某某并未帮被害人办理上述事宜并将上述资金全部用于个人使用,且拉黑被害人刘某某的电话,拒绝与两被害人见面。
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熊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孩办理小学学位为由向张某某索要钱财。2018年6月2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道**大厦**房收取张某某2万元现金,后被告人熊某某并未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上述事宜并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个人使用。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就如实供述部分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康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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