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26岁,199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3********,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虚通过使用昵微信号称为“死鸡儿”的假扮车主,与其本人常用的昵称为“铁头熊”的微信号聊天,并将聊天截图发给王某某,虚构其可以销售二手丰田卡罗拉轿车的事实,骗取王某某信任后,诈骗王某某3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昊
检察官助理:崔继文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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