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村**号,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村**幢**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 “明天会更好”(微信号xiaoxue123450w)、“做回我自己了”(微信号wxiw56zhaoyong)、 “谁伴我闯荡”( 微信号jiajing543720)、 “明天会更好”(微信号xiao1103250)、“浪迹天涯”(微信号x15067596132))、“追星”(微信号zui17855864412)、“田心” (微信号a15067068862)、“小雅” (微信号xiao15067592701)、“晓雪”(微信号xue19884866983)、“追梦”(微信号xiao15067597603)、“龙”(微信号tianyi9874)等微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假装女性吸引不特定的网友与其聊天、交友,并虚构事实以没钱吃饭、生病、看照片、约见面等名义索取微信红包,骗取男网友的财物六万六千余元。
1.2019年11月21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谁伴我闯荡”( 微信号jiajing54372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蔡某某(微信号CAIXIAOGAO1983)聊天,以约见面开门需要红包等名义,骗取蔡某某324元。
2.2019年7月16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 “浪迹天涯”(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李某某(微信号wxid_s06a4ob1syzj22)聊天,以约见面开门需要红包等名义,骗取李某某1077.8元。
3.2019年5月20日、21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浪迹天涯”(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汪某某(微信号qq395800298)聊天,以约见面开门需要红包等名义,骗取汪某某572元。
4.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浪迹天涯” (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程某某(微信号a18317930689)聊天,以装可怜需要帮助为由,向程某某讨要红包,骗取程某某300元。
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明天会更好”(微信号xiaoxue123450w),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田某某(微信号wu15381777890)聊天,以装可怜、没钱吃饭需要帮助为由,向田某某讨要红包,骗取田某某400元。
6.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浪迹天涯” (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郑某某(微信号wxid_biftpc9kyy7b22)以装可怜、没钱吃饭需要帮助、以约见面开门需要红包等为由,向郑某某讨要红包,骗取郑某某500元。
7.2019年10月26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做回我自己了” (微信号wxiw56zhaoyon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全某某(微信号quang15167961634)聊天,以没钱吃饭、见面为由,骗取全某某22元。
8.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做回我自己了”(微信号wxiw56zhaoyong),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冉某某(微信号ranjiwen)聊天,以约会见面开门需要红包为由,骗取冉某某256元。
9.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浪迹天涯”(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马某某(微信号wxid_qia86hszj32m21)聊天,以约会见面开门需要红包为由,骗取马某某802.8元。
10.2019年4月25日、27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明天会更好”(微信号xiao110325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高某某(微信号gx14785780832)聊天,以没钱吃饭、见面要红包为由,骗取高某某40元。
1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浪迹天涯”(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张某某(微信号z389042153)聊天,以特殊日子需要红包表示一下为由,骗取张某某5.2元。
1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浪迹天涯”(微信号x1506759613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王某某(微信号wangWei728316)聊天,以见面需要红包为由,骗取王某某651.4元。
13.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晓雪”(微信号xue1988486698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梁某某(微信号ltt360629051)聊天,以没钱吃晚饭为由,骗取梁某某50元。
14.2018年7月13日、17日、25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追梦”(微信号xiao1506759760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成某某(微信号zxc13248831195)聊天,以急需用钱、一起吃饭、需要见面礼为由,骗取成某某2500元。
15.2018年6月19日、22日、23日、25日、26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追梦”(微信号xiao1506759760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徐某某(微信号wxid_nvwe5qo9k7iv22)聊天,以处对象需要红包为由,骗取徐某某784元。
16.2018年8月4日、8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追梦”(微信号xiao1506759760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吴某某(微信号wxid_0df0m0c11j9421)聊天,以看病需要钱、见面需要钱为由,骗取吴某某1600元。
17.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追梦”(微信号xiao1506759760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唐某某(微信号tjf198712)聊天,以需要钱为由,骗取唐某某30元。
18.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明天会更好”(微信号xiao110325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谢某某(微信号tjf198712)聊天,以没钱吃饭为由,骗取唐某某30元。
19.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利用微信“明天会更好”(微信号xiao1103250)、“追梦”(微信号xiao15067597603)、“晓雪”(微信号xue1988486698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上扮女性与陈某丙(微信号wxid_kmtn4p9psoir22)聊天,以需要见面礼、表达见面诚意为由,骗取陈某丙2324.4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被害人报案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蔡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程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全某某、冉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成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唐某某、谢某某、陈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被害人陈某丙电子交易记录、被告人电子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朱远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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