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再次被丰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夏明亮、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丰都县城峡南溪附近以帮助办理残疾证为由与高某某及其丈夫范某某结识,后熊某某先后多次来到高某某的家中与高某某拉关系,取得高某某的信任。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熊某某因没有钱用,先后以帮助买牛需要付定金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800元,以帮助修补房屋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100元,以帮助高某某买牛需要支付尾款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4700元。熊某某将骗取的人民币共计66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诈骗残疾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退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 汉
检察官助理: 邓玉容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