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号,住址修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下旬至同年5月初,被告人熊某某在名为“**五群”的微信群发布销售熔喷布检测仪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唐某某获悉后通过微信联系熊某某,约定向其购买二台熔喷布检测仪,随后按约支付了12700元货款。熊某某收款后随即将之全部用于赌博和出借,并一直不予发货。被害人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唐某某因索要被骗钱款未果而在被告人熊某某家与其发生纠纷,公安民警接被告人家属报警后前往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诈骗赃款,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社交网络平台假借销售货物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望宝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979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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