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宿舍**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口罩供应紧张之机,在微信上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为好友,向其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然后编造虚假的发货快递单号,以收取口罩货款为由先后两次骗取李某某合计12000元,事后将李某某的微信拉黑,赃款用于个人还债及赌博。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万州区**镇**路**号**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公鉴(电物)[2020]34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米 双 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万州区**镇**宿舍**单元**楼(联系电话:1822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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