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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诈骗)(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市萧山****医院护士(案发时长期休假),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其男友金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冒充金某某并编造结婚、家中变故急需用钱等事由向赖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冒充金某某、“傅某某”等人,虚构事实,以家中变故、还网贷、购买房屋、母亲旅游等名义多次向李某某借款,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3.648万元。

3、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其男朋友金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冒充金某某编造家中出事等事由向蔡某某借款,共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0000元。

4、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使用其男朋友金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冒充金某某编造借房租等事由向孙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网上化名“苏某某”的,编造家中宠物狗撞人需要赔偿的事由向常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50000元。

6、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熊某某编造家人需要购买理财等事由向网友胡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5000元。

7、2019年3月27日至30日,被告人熊某某编造丈夫住院急救急需用钱的事由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并向尚某某借款,骗得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15000元。

综上,被告人熊某某共骗得人民币80.648万元;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熊某某同志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电子银行回单、支付宝交易详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照片、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支付宝及微信账号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俞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孙某某、常某某、胡某某、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艺霏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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