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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2939,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江区**镇**村**里**号。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22时50分许,购毒人员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购买2小袋毒品“水”。同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地王国际财富中心大厦停车场入口附近将两小包疑似毒品“水”卖给购毒人员韦某某,购毒人员通过微信支付毒资800元给被告人。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熊某某离开现场,购毒人员韦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疑似2小包疑似毒品“水”。2020年9月8日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柳州市城中区中山西路“722”酒吧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2小包疑似毒品“水”和2小包疑似毒品“K粉”。随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驾驶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为桂B****0)内查获5小包疑似毒品“水”和12小包疑似毒品“K粉”。经称重,上述从购毒人员韦某某身上查获的两小包疑似毒品“水”共计净重2.2克,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2小包疑似毒品“水”和2小包疑似毒品“K粉”分别共计净重1.93克和1.11克,从被告人车辆内查获的5小包疑似毒品“水”和12包疑似毒品“K粉”分别共计净重5.12克和6.72克。综上所述,查获的疑似毒品“水”共计净重9.25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K粉”共计净重7.83克,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所贩卖的毒品“K粉”未检出氯胺酮成分,系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革

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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