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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送毒品去会泽县古城街道翠屏社区搬迁小区忆家酒店卖给吸毒人员,在酒店四楼楼道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熊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小马”2包,共计0.91克。经鉴定,从熊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经查,2020年五月至六月期间,熊某某曾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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