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07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洪都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洪都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一天中午,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圆盘附近给了李某某一个透明小塑料袋毒品(半粒麻古和一点冰毒),收取了100元现金,获利30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微信截图等书证;
李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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