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4********,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微信联系,双方约定在峨眉山市胜利大道南段亨堡酒店外交易毒品。熊某某便搭乘林某某驾驶的车辆抵达现场,并在车内递给在路边的杨某某冰毒一包(净重0.88)、麻古一颗(净重0.10),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700元给熊某某后,林某某在开车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熊某某乘坐的汽车副驾驶车门储物盒内查获疑似冰毒一包(净重0.58),疑似麻古11颗(净重1.0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熊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觅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