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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福建省长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熊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二水厂等地,先后多次向许某某、朱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约3.4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8.55克。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楼**被抓获,从其人身和住处起获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称净重1.48克、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称净重2.06克;经鉴定,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5.5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2、2019年10月31日晚1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3、2019年11月1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4、2019年11月2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5、2019年11月3日凌晨12点,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6、2019年11月4日晚上2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7、2019年11月5日1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8、2019年11月5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9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0、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11、2019年11月9日18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12、2019年11月9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13、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14、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15、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6、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17、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8、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9、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20、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1、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2、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23、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4、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5、2019年9月4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6、2019年9月15日18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7、2019年9月20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8、2019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9、2019年9月29日2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0、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50元钱0.1克冰毒。

31、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2、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3、2019年3月27日1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4、2019年4月3日14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5、2019年4月4日2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6、2019年4月18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7、2019年5月13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8、2019年5月13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9、2019年6月8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0、2019年8月30日1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1、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2、2019年10月1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3、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4、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5、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6、2019年10月27日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7、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8、2019年11月1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9、2019年11月6日14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0、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1、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2、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3、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4、2019年11月14月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5、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6、2019年11月17日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300元钱购买了0.2克冰毒和0.18克麻果。

57、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8、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9、2019年11月19日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0、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1、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桥市场后门出租屋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300元钱购买了0.2克冰毒和0.16克麻果。

62、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在朱某甲租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桥市场后门的出租屋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3、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在朱某甲租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桥市场后门的出租屋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300元钱购买了0.2克冰毒和0.16克麻果。

64、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5、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6、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现金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7、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8、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郑某某与赵某一起向熊某某微信转账4000.2克冰毒和0.32克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许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搜查、称量、取样等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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