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福建省长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熊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二水厂等地,先后多次向许某某、朱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约3.4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8.55克。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租住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楼**被抓获,从其人身和住处起获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称净重1.48克、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称净重2.06克;经鉴定,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5.5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晚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2、2019年10月31日晚1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3、2019年11月1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4、2019年11月2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5、2019年11月3日凌晨12点,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6、2019年11月4日晚上2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7、2019年11月5日1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8、2019年11月5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9 、2019年11月6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0、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11、2019年11月9日18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12、2019年11月9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13、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14、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15、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6、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17、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8、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19、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20、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1、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2、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5克冰毒。
23、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4、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汉宜路二水厂附近,许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5、2019年9月4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6、2019年9月15日18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7、2019年9月20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8、2019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29、2019年9月29日2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0、2019年10月23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50元钱0.1克冰毒。
31、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2、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汤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3、2019年3月27日1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00元钱0.1克冰毒。
34、2019年4月3日14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惠民医院门口,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5、2019年4月4日2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6、2019年4月18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7、2019年5月13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8、2019年5月13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39、2019年6月8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0、2019年8月30日1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1、2019年9月23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2、2019年10月1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3、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4、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5、2019年10月26日15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6、2019年10月27日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7、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微信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8、2019年11月1日2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49、2019年11月6日14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0、2019年11月6日2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1、2019年11月7日2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2、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3、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4、2019年11月14月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5、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6、2019年11月17日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300元钱购买了0.2克冰毒和0.18克麻果。
57、2019年11月18日12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8、2019年11月18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59、2019年11月19日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0、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1、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桥市场后门出租屋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300元钱购买了0.2克冰毒和0.16克麻果。
62、2019年11月20日22时许,在朱某甲租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桥市场后门的出租屋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3、2019年11月21日14时许,在朱某甲租住的宜昌市伍家岗区金桥市场后门的出租屋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300元钱购买了0.2克冰毒和0.16克麻果。
64、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5、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6、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现金支付给熊某某150元钱0.1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7、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朱某某用支付宝支付给熊某某200元钱0.15克冰毒和0.08克麻果。
68、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二水厂附近,郑某某与赵某一起向熊某某微信转账4000.2克冰毒和0.32克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许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搜查、称量、取样等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琴
检察官助理:张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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