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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在武汉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洪山区**路**巷**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卖给王某某毒品麻果6颗,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从熊某某身上查获麻果1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麻果净重共计0.67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身份信息;3.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4.通话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5.鉴定意见;6.证人证言;7.视听资料;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而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起刚

检察官助理:陈婷婷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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