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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9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长沙市芙蓉区**路**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与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二人在长沙市芙蓉区“**现代城”**楼**家庭旅馆开设的**号房间内同场吸食毒品。二人经商议,约定由熊某某从他人处购买1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李某某。次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酒店”**房内通过微信转账以37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名叫“邵阳别”的男子处购买了两袋重量共计为10克的冰毒。待“邵阳别”离开后,熊某某分别从该两袋毒品内挑出小部分装在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内。随后李某某来到“**”酒店**房间内,熊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以3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袋剩余的毒品贩卖给李某某。

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的“**酒店”**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一台蓝色“华为”牌手机。随后民警根据熊某某提供的线索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医院门口的马路边将吸毒人员李某某抓获。经检测,熊某某的尿液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助理:刘高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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